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蘇晟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捌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106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92,199元,其中已到期本金88,639元,應自106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851元、違約金雜費計709元。
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㈡釋明文件:營業執照、信用卡申請書、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電腦帳單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