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朱育鉦永運興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3,720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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