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現另案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5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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