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嘉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蘋果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准予發還蔡嘉豪。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嘉豪(下稱聲請人)因賭博案件,經貴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判決,而該案查扣蘋果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13Pro、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因未據諭知沒收在案,故上開手機已無留存扣押之必要,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賭博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709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查,其中聲請人扣案如該判決附表三編號3所載之蘋果廠牌手機1支(型號IPHONE13Pro、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見警卷第175頁】),未經本院於該案諭知沒收,依前揭規定,准予發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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