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3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游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95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2、債務人於94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57,18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000元│95年11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7,185元│95年12月26日起至│百分之15│96年1月2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