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一人唐淑民律師選任辯護人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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