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興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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