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87號上訴人 吳真龍 住○○市○○區○○街000號2樓被上訴人 李麗紅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當事人欄關於「 李麗虹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麗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廖珮伶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