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電腦主機陸台、電腦螢幕拾貳台、印表機壹台、筆記本叁本及賽程表貳拾玖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國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