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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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83號聲請人 章孝嚴 即財團法人東吳大學 章孝慈 先生學術基金會
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東吳大學章孝慈先生學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吳大學章孝慈先生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東吳大學章孝慈先生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東吳大學章孝慈先生學
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71年11月22日以北市教四字第5215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1年12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3冊第45頁第974號)。茲因教育局97年11月7日北市教社字第09737461200號函建議將董事名額修正為定額,乃提請第8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98年4月20日北市教社字第09831722300號函核准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8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東吳大學章孝慈先生學
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件: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四條│第四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十│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一││五人,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聘│五至二十一人(必須為奇數),││擔任,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聘擔任,││並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以同││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綜││人,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設幹│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人,均││事(或秘書)三人,承辦日常業│為無給職,必要時得設幹事(或││務,其人選及管理,由董事會另│秘書)三人,承辦日常事務,其││訂之。│人選及管理,由董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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