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1539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8、
642號一案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件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