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OO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
107年度朴簡字第95、134、30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則依上揭說明,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期徒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本院先前就附表編號1、2所定之應執行刑8月與附表編號3之總和,是本院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5日7時30│106年8月31日14時40│107年1月24日21時23│││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分為警採尿時回溯推算│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時內│之96小時內│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26號│字第314號│字第100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9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34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03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22日│107年7月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朴簡字第95號│107年度朴簡字第134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03號││├────┼──────────┼──────────┼──────────┤││判決│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20日│107年7月24日│││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