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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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HIEU(中文姓名:阮文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HIEU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VANHIEU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刑法第42條第3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所稱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NGUYENVANHIEU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本件附表編號1之罰金宣告刑為新臺幣(下同)465,800元,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係以3,000元折算1日,換算其勞役期限為155日;編號2之罰金宣告刑為10,750元,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係以1,000元折算1日,換算其勞役期限為10日。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執行之罰金刑即應以勞役期限較長之附表編號1案件所諭知之3,00
0元折算1日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罪名│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65,800元,│罰金新臺幣10,750元,罰│││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幣3,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9日│106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70號│595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106年度訴字第5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7年5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5號│106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18日│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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