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米英鳳(原名米柔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字第2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米英鳳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米英鳳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
2至4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10日(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7日│107年1月7日│①107年1月7日│││││②107年1月7日│││││③10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字第54號│第1027、1090、1335、│││││1741、1989、199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42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1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4日│107年5月29日│同左│├───┼────┼──────────┼──────────┼──────────┤││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42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19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7年2月21日│107年6月22日│同左│└───┴────┴──────────┴──────────┴──────────┘┌────────┬──────────┬──────────┬──────────┐│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日(共5罪)│拘役55日││├────────┼──────────┼──────────┼──────────┤│犯罪日期│①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②106年12月30日│││││③107年1月5日│││││④107年1月6日│││││⑤107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7、1090、1335、│第382號││││1741、1989、199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19號│107年度簡上字第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6月1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19號│107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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