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芳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芳賜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芳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而編號4至5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8日│106年7月21日│106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71號│字第1087號│字第34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2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09│107年度嘉簡字第5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2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4月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2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809│107年度嘉簡字第5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3月9日│107年4月24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0日│106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同左│││年度案號│字第1672、2068號│││├───┬────┼──────────┼──────────┼──────────┤││法院│嘉義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50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8日│同左││├───┼────┼──────────┼──────────┼──────────┤││法院│嘉義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50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19日│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