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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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乙○○
3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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