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33號抗告人 湯桂賢 相對人移民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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