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張林玉環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 洪萬發 被告 洪榮福 被告 莊秀美 被告 賴慶森 被告 賴慶圭 被告 賴陳玉鳳 被告 賴瑞和 被告 賴瑞興 被告 賴首旭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宛余 被告 張世勳 被告 賴彥宏 被告 賴沛宇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曾淑雲
巷13號被告賴陳英
巷16弄18號訴訟代理人 賴怡君 被告 賴坤甲 被告 賴勝利 被告 賴道明 被告 賴張秀丹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賴張珠如
巷12號訴訟代理人賴金城
巷12號被告 賴德宗
2弄27號被告 賴德財
15號被告 張榮釧
號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薛 賴桂玉
4樓被告 賴桂琴
3樓被告賴桂貞
巷24號14樓之2被告薛賴桂玉
4樓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實 被告 賴慶隆
號4樓訴訟代理人 顏婉芳
號4樓被告 賴炳輝
號訴訟代理人 賴振國
巷12號被告 賴耀東
巷20弄4號訴訟代理人 賴文右 被告賴中一
巷41號被告 賴英中 被告賴正龍
巷41號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三、複丈成果圖及原更正裁定附表二,關於於「 賴水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水生之繼承人賴陳玉鳳、賴瑞和、 賴彦宏 、賴沛宇、賴瑞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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