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誠正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張誠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之財產,不得為處分、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張誠正之債權人,除有別除權者外,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張誠正行使,債務人張誠正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張誠正之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例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茲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債權人刻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75967、102111、101508號、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097號),有上開各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或通知在卷可稽。本院斟酌聲請人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總擔保,為防杜其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依職權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0年9月2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谷貞豫附表┌───┬───────────────┐│編號│債權人│├───┼───────────────┤│一│國泰世華銀行││二│臺灣土地銀行││三│澳盛銀行││四│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五│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六│聯邦商業銀行││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八│萬泰商業銀行││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十一│花旗銀行││十二│ 彭淑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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