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翔文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翔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翔文(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結並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於同年8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8月9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僅記載「為上訴人即被告鄭翔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謹依法於法定期限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實感法便」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上訴狀在卷可稽。
二、本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柯志民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