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483號聲請人 蔡承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光榮 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准予代受監護宣告人蔡光榮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惟聲請狀之附表為空白未載,事實理由僅記載「父親死亡分財產、處份不動動」,聲請事項為何顯有未明,如係關於繼承遺產事件之分割,亦未釋明被繼承人為何、預計遺產分割方案為何、該分割方案是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利益之證據資料,且聲請人於聲請處分前應先向本院(監護宣告事件原股)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聲請人僅將財產清冊陳報狀附於本件聲請資料中,然其後所附資料又係第三人之財產資料,未見有陳報相對人之財產資料,顯無從得知其意,本件實有補正之必要,爰酌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廖婉凌附表:
一、請聲請人先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陳秀玲 共同具狀向本院家事庭(星股)陳報「相對人蔡光榮」之財產清冊。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附表內容(欲聲請准予處分之不動產為何)。
三、如本件是要辦理繼承分割事宜,請具狀陳報被繼承人為何人、與兩造關係為何、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受監護宣告人蔡光榮法定應繼分比例為何,並提出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受監護宣告人蔡光榮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法定應繼分,若不足其應繼分,請併提出已為找補付款之證明)。若本件聲請處分並非辦理繼承分割事件,亦請具狀敘明聲請處分不動產之原因、必要性為何、預計如何處分、是否符合相對人蔡光榮利益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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