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466號聲請人 陳銀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陳林秀琴 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陳銀山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人之最近親屬(依以下順序決定:子女、父母、手
足、祖父母)同意由聲請人所提本件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之同意書,並提供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說明受監護宣告人目前生活情況如何,有無其他足為支應必
要開銷之個人財產(如:金融機構存款、其他得變賣之動產等),受監護宣告人最近一年日常生活、受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未來照顧受監護宣告人預估開銷,及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性何在,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安養機構費用及看護薪資證明、生活用品花費單據、醫療費用收據等)。
㈢說明預計將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代為出售之具體情況、所得款
項將匯入受監護宣告人哪個帳戶,並提出相關證據(如:買賣契約、存摺封面等)。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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