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陳建妹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 陳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及將編號2所示房屋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7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989元,尚應補繳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範圍│(新臺幣,元)│├─┼────────────┼─────┼────┼──┼───────┤│1│602-1地號土地│5,200元│212│全部│1,102,400元│├─┼────────────┼─────┴────┼──┼───────┤│2│門牌號碼:苗栗縣頭屋鄉獅│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全部│271,300元│││潭村10鄰126-1號房屋│271,300元│││├─┴────────────┴──────────┴──┼───────┤│合計│1,37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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