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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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4號聲請人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表人旅長 林志祈 上校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楊顯德葉月嬌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第28條之3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前案即本│││院107年度行執字第8號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程式為由駁回,無從抵扣本件執行費用,附此敘明)。│├──┼─────────────────────────────┤│2│應提出本件執行名義業經主管機關即國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3│本件債權人作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之行政契約書,係債務人楊顯德│││、葉月嬌具名之志願書、保證書,該志願書、保證書固載明債務人│││楊顯德如不適服現役未服滿法定役期,需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規定負責賠償,有該志願書、保證書在卷可稽。惟行政│││契約係指2個以上當事人就公法上權利義務所訂立之契約,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上開文書,僅有債務人楊顯德、葉月嬌署名,債權人│││以該志願書、保證書請求強制執行,但該書面並無債權人機關署名│││,無法辨別債權人是否為該行政契約當事人,債權人應補正其係所│││提出行政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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