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陳玟瑾 相對人 陳湘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另行起訴,由鈞院109年度訴字第310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現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執行返還租賃房屋,由鈞院執行處以110年度執字第92093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准於系爭執行事件於鈞院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執行事件係相對人以經公證之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返還系爭租賃房屋及給付租金,此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卷宗查閱。而聲請人所提109年度訴字第3107號事件本案訴訟,該案原告 陳俞蓁陳玟蓉 及聲請人對該案被告恆富勤資產投資顧問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5)及其上同段114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該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所為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暨被告恆富勤資產投資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及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77萬8,000元予原告,此經本院調取109年度訴字第3107號事件案卷查閱屬實。準此,該本案訴訟顯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所規定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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