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國聖 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庚○○右上訴人因被告等竊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