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李文純
楊 青豪
一、債務人李文純及 楊青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文純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及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楊青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其中1筆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1,91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李文純於101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190,8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楊青豪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永溪※101年度司促字第74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文純、楊│自民國101年2│至民國101年6│年息1.83%│││152,082元│青豪│月1日起│月6日止│││││├──────┼──────┼───────────┤││││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7日起│││├──┼─────┼─────┼──────┼──────┼───────────┤│2│新臺幣│李文純、楊│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1年6│年息1.83%│││38,799元│青豪│2月1日起│月6日止│││││├──────┼──────┼───────────┤││││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文純、楊│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152,082元│青豪│月2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李文純、楊│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38,799元│青豪│月2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