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3月、4月、5月、4月、5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6年9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697號判決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又因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共5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又因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⑥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④至⑥案件所示罪刑,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688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