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1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哲賢 、 李香梅 、 廖珮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狀附本票影本付款地之記載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