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7號聲請人 顏睿 呈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