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金鳳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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