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HAMXUANMUOI(中文姓名:范春十)
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XUANMUOI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AMXUANMUOI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
7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無庸為新舊法律之比較,應逕依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69號、101年度簡字第5542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6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拘役10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90日)。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自由│拘役35日│100年8月初某│本院101年度│101年8月16日│同左│101年9月11日│編號1至編│││││日│簡字第2069號││││號2曾定應│├─┼────┼──────┼──────┼──────┼──────┼─────┼──────┤執行拘役60││2│妨害自由│拘役35日│100年11月8日│本院101年度│101年8月16日│同左│101年9月11日│日。││││││簡字第2069號│││││├─┼────┼──────┼──────┼──────┼──────┼─────┼──────┤││3│妨害風化│拘役30日│100年10月14│本院101年度│101年11月14│同左│102年1月26日││││││日│簡字第5442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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