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素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素玉發給支付命令,並 陳明 債務人住於雲林縣林內鄉○○村○○00號,而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與債權人陳明之地址相同,分別有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一紙及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一紙在卷可憑。又債務人雖籍設雲林縣林內鄉○○村○○00號,惟前經本院函請本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訪,該址大門深鎖,債務人因積欠債務未居住於該址,僅設籍於該處所,有本院雲院通非平決103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函(稿)及本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一份附卷可憑。
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