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啟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啟盛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啟盛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
職役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