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主文乙○○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陸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云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扣案之砍刀壹支、手電筒壹個、鋼索參條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