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9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中縣○里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同日19時40分許,途經甲后路與中眉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路況、光線均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貿然於上開路口左轉,適有告訴人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甲后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駛來,見狀閃避不及,致其機車之車頭撞擊上開自小客車右側車身,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股骨骨折,右手撕裂傷及雙下肢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按諸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件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等事實,有本院97年度中調字第1731號調解程序筆錄1紙、聲請撤回告訴狀1件各附卷可稽,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