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5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56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吳俊秀
25弄債務人甲○○
25弄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俊秀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俊秀(原名: 吳俊延 )、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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