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上字第98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五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三一、一九一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理由略謂:被告乙○○罔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擾亂市場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保護著作權之國際聲譽,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態度良好,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等語。惟查:被告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與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在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版面上刊登道歉啟事,有和解書、報紙分類廣告各一份附卷可稽,是以檢察官前揭上訴理由指稱被告未與告訴人洽談和解等語,即乏所據,尚無足取。又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六九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審量刑既已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之各款情形,亦未逾越法定刑度,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不能率指原審判決有何違法失當之處。
是以檢察官認為原審量處刑期過輕,亦非允洽,無足為採。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並未打算販賣第二次搜索扣押之舊光碟片云云,惟其已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原審訊問時坦承本案之全部犯罪事實,並經記明訊問筆錄可稽,已不容其事後空言翻異。是以被告前揭所辯尚屬無據,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