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瑞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文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竟心生貪念而動手行竊,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無前案犯罪紀錄,暨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價值約新台幣98元),並已發還被害人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趁店員知之際之行竊手段與時、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詳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