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3號原告 陳美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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