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 郭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4人10份34元-1,000元=3,7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 陳報 聲請人最近(含99年度至102年度)除先生家用所得21,000元外之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每月需還款20,198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每月支出部分:
1、提出膳食費7200元、瓦斯費273元、日常生活清潔用品800元、交通費700元之相關支出單據。
2、健保費部份:請陳報所提列金額係包括何人之健保費,並說明該金額與所提出之101年度繳納保險費證明金額不符之原因。
3、水電費、有線電視、電話費(市話、行動電話)部份:依聲請人提出之帳單均為「 朱肯燦 」,請釋明該費用需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並請釋明該費用是否由他人共同負擔。
4、扶養費部份:請陳報聲請人所提列「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900元」與必要支出中「編號09扶養費支出每月7,000元」之支出項目是否重複,若無,請提出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人 朱佑勳 、 朱弈豪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聲請人配偶朱肯燦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五)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朱佑勳、朱弈豪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