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 李柏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9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