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顏武 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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