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23日接奉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34號假扣押執行命令,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652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6年2月15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由本院96年度板調字第4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理在案,嗣移送本院民事庭96年訴字第734號審理,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