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9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00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6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3400號判決就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海洛因1包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沒收在案,且於98年11月6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6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8年11月16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先於98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到院,否則依法駁回上訴,該裁定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於同年12月3日交由被告本人收受送達(本院卷第13頁)、再於99年2月
5日裁定命其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到院,否則依法駁回上訴,該裁定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因未獲被告本人,乃於99年2月8日交由與被告同居之有辨別能力之家屬即其母親 魏美珠 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6頁)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詹駿鴻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