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乙○○
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臺北縣被告丙○○住雲林縣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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