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235號異議人 游子歆 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黃琦宴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受命法官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亦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受命法官就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以異議論,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受命法官於101年8月20日所為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裁定,已詳為說明是否與有過失為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事項等,關於異議人表示相對人於和解時自認有過失,伊無過失一節,乃待本案行言詞辯論審理認定之問題,難認準備程序有何不當,是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