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03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芝菡 選任選護人 郭吉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0日一○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芝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到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張芝菡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一○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理由後補」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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