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吳燕蘋
被   告  葉湘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伍
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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