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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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崎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